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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要求一赔十(图)

时间:2009-10-28 来源:  作者:

前几天有一位消费者在兴城花园小区的一家超市内,购买了南京生产的“芬达”瓶装饮料。回家后发现瓶盖松动,饮料内有很多悬浮物。后来就去找经销商,经销商既不认错道歉还很牛气的让他找南京厂家,南京的客服让消费者直接到扬州总代理,最后该产品扬州总代理只同意按一赔二赔偿。消费者不同意,代理商就再也不理睬他了。虽然只是个2.5块钱的小事,消费者也没指望说要赔不少钱,只想讨个说法,后来消费者气愤不过经销商处理问题的态度,就直接找到了消协,经消协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后来南京公司方面专门派人出面向消费者道歉,并赔偿了200元和一箱饮料。看到大公司在处理消费纠纷上的诚意、务实的做法,消费者心里憋着的一口气终于出了。

  按照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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