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牛奶“早产”一天? 10倍赔付!
时间:2009-10-28 来源: 作者:
昨日从运城市工商局获悉,盐湖区一名消费者因购买问题奶制品获得生产厂家给予的10倍赔偿金。这是自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运城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并处理的第一起食品“10倍赔付”案件。
6月23日,运城市区消费者崔女士在一奶制品经销点购买了两袋鲜奶制品,回家后发现奶制品的包装袋上打印的生产日期是6月24日,还没有生产出来就已经提前一天销售了,明显是虚标生产日期,于是投诉到12315指挥中心。
接到申诉后,工作人员查看奶制品的包装日期,认为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立即和生产厂家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情况。生产厂家承认该奶制品存在日期码打印错误的问题,并解释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由于检修维护不及时,导致日期打码机发生滑码事故,致使个别产品日期打印错误。在12315工作人员认真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生产厂家赔偿崔女士10倍于奶制品购买价格,同时,承担崔女士维权相关交通等费用,共计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