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向宏耐地板索赔有法可依
时间:2009-10-28 来源: 作者:
昨日,本报报道了南昌宏耐地板专营店违约,该店长余某还对消费者大拍桌子,态度恶劣一事后,引起了许多读者关注。不少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南昌宏耐地板专营店当事人余店长应该主动认错并妥善处理这起由商家违约引起的纠纷。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教师舒先生认为,宏耐地板专营店一方显然没有道理,试想如果在这起纠纷中,违约的是消费者,那么他交纳的500元订金能完全退回吗?答案不言而喻。既然消费者违约要担责任,那么商家违约同样应该作出赔偿,这才算买卖公平。还有读者认为,商家违约应该赔偿,消费者不能总是弱者。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程电飞认为,解决这起消费纠纷有法可依,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守约方由于违约方违约遭受了多少实际损失,违约方就要赔偿守约方多少。他认为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商家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消费者给予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