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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打赢开发商一房两卖官

时间:2009-10-28 来源:  作者:

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先后交足了近38万元购房款,不料一年后准备搬进新居时购房者才得知,开发商“一女二嫁”,房子被卖给了别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房者以开发商合同欺诈为由,请求“退一赔一”,但没得到支持,而以《合同法》索赔,他能获得双倍赔偿吗?

  最近南京市仲裁委对此纠纷案件作出了裁决。

  开发商一房两卖,消费者打赢双倍赔偿官司

  签订契约购房人缴足房款

  王林是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一家乡镇医院的医生,2006年11月12日,他到南京市浦口区一位亲戚家串门。午饭后,他和亲戚一起外出散步,不知不觉走到附近一家商品房售楼部,就请亲戚陪同自己一起进去看看。

  由于这个楼盘地处南京江北,距离主城区较远,销售情况一般。见有客人主动上门,售楼小姐便热情地向他们介绍了楼盘的情况。由于家在外地,王林并不想在南京买房。见此,售楼小姐开导他说:“买房非要自己居住吗?何不把它作为一种投资呢?过几年等过江隧道开通,与主城区距离拉近了,这个楼盘价格肯定会翻番。”

  售楼小姐的话让王林茅塞顿开,两套位于顶层的194平米的大套房引起了他的兴趣:编号601的房价2300元 /平方米左右,可以首付30%,余下再贷款;编号604的房价只有1950元/平方米,但要一次性付款。反复权衡之后,他选中了价格更便宜的编号604的房子。

  由于要一次性付款,王林身上不可能带这么多钱,于是他就和售楼小姐协商,先预缴了5000元定金。10天后, 11月25日,王林来到售楼部,又缴了28.5万元,并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约定开发商于2006年1 1月30日交付房屋,王林于当年12月10日前交清尾款。契约还约定,买卖双方如果发生纠纷,通过南京市仲裁委仲裁解决。

  当年11月30日,到了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王林便高高兴兴地找开发商领取新房钥匙,没想到开发商却以还有一些扫尾工程要做为由,没有按时交房,让他再等一段时间。虽然没有按时拿到房子,但王林还是很守信地于当年12月9日将尾款88437元缴清了。

  一年后得知开发商竟一房两卖

  缴清房款后,王林天天等着开发商交付新房,由于人在外地,距离南京有几百公里路程,他更多的时候靠电话询问交房情况。电话中,售楼小姐每次都说快了,叫他再等待些时候,可一连等了几个月也没有结果。2007年5月,王林从单位请假专程赶到南京,找到了该楼盘开发商负责销售的顾经理。

  顾经理对王林解释说,604这套房子是别人买后又退的,退房前,其签约信息已上网公布过。按照老政策,退房,开发商可以直接再销售,但到了2007年,南京市出台了新政策,退房不能直接销售,需通过摇号再销售。目前,公司领导正在做房产局等有关方面的工作,设法按照原来老政策将房子卖给你。

  见顾经理说得有鼻子有眼儿,王林也没再继续追究,而是选择回家继续等待。每隔几天,他都要给顾经理打个电话,询问进展。顾经理每次接电话都态度和蔼,十分真诚地表示,一定会把房产局的工作做通,保证让他开开心心地住上新居。

  “答应交房的时间过去快1年了,而房子为什么还没有着落?”2007年11月的一天,感到情况不妙的王林从睢宁赶到南京楼盘现场查看。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他所买的604房子里面居然有人正在装修,安装地板。

  “你是什么人,胆敢在我的房子里大兴土木?”他冲上去夺下装修工人的装修工具,厉声呵斥。

  房主赶到现场后,拿出房产证对王林说:“这套房子是我刚刚买下来的二手房,怎么会是你的呢?”闻悉此情,王林懵了,便立即带着商品房买卖契约去南京市浦口区房产管理局查询。

  查询的结果令王林大吃一惊,原来,这套房子早在2006年5月16日就被开发商卖给了费女士。开发商与费女士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而且在2007年1月26日为她办好了房屋产权证。2007年7月,该房又被费女士作为二手房以7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现在装修的房主就是从费女士手中买来的二手房。

  “房子卖出去半年后还装模作样地和我签契约,套取了我38万现金,岂有此理?”得知真相后,王林愤怒了,他立即找到开发商询问缘由。然而,此时顾经理仍在谎称公司领导即将做有关方面的工作,交房问题不久会解决。王林当即戳穿了他的谎话,顾经理一听,故作惊讶地找公司领导了解情况,然后一脸无辜地说,房子事先卖给了别人,他一点不知情,可能是售楼小姐个人行为造成的。

  王林反驳说:“开发商卖房子,你作为公司主管销售的负责人居然称不知道,这可能吗?如果没有开发商的协助,费女士能办到房产证吗?”

  过了几天,当王林再次上门找顾经理理论时,竟然找不到人了。公司接待人员解释说,顾经理已经离职。他转而准备找当初的售楼小姐,此时售楼小姐也不知去向。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他直接摸到开发商办公室,找到开发商办公室负责人讨说法。办公室人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调换另外一套面积131平方米的房子给他。

  王林不愿接受这一方案:“当初,我就是看中大户型才购买的。”

  此时,开发商态度极其诚恳,他解释说,原有的大套房子都已经卖出去了,只剩下131平米的套型了,公司也很无奈。在开发商的一再劝说下,王林只好同意调换。当他提出按照原来商品房买卖契约上约定的单价付款时,开发商却提出房屋总价不变,仍为近38万元。

  “调换的房子面积比契约上我购买的要小60多平方米,而总价不变,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王林无法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房价。

  而开发商认为,此时房子已涨价,即使这套130平方米的房子,目前的售价也要卖到50多万元。调换给王林,已让他赚了10多万元。

  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闹得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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