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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飞机毁坏农民玉米”案经理被判有期徒刑2年

时间:2009-10-20 来源:  作者:

  28日,因租用飞机在农民和当地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喷洒“草甘磷”农药,致使2万多亩即将收获的玉米被毁,造成800余万元直接损失的“租用飞机毁坏农民玉米”案,历时四年之久终有结果.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1355名农民获赔5723515元。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崇明在因绿化工程与占地农民协商退地未果、工程受阻的情况下,采取租用飞机并指使被告人马树林领航,以喷洒农药毒害农作物的过激方法致使农民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为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崇明、马树林分别做出了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和免予刑事处罚判决。

  同时,被告人徐崇明以单位名义购买农药,对众原告种植玉米的区域进行农药喷洒并造成了财物毁坏结果,该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地农民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精功(北京)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灭虫合同时,未到当地政府核实,也未实地考察,仅凭个人介绍及徐崇明携带的通告即签订灭虫作业协议,且在喷洒农药前亦未对药品说明书进行核对,造成重大损失,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相关规定,与苗木公司造成了共同的侵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这片土地为历史遗留问题,当地农民在获知被要求退出耕地的情况下仍继续耕种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听劝阻,是导致其投资和收益受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今年6月30日,怀来县人民法院第四次一审对徐崇明做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同时判决两公司承担70%的经济责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7月3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赔偿合理。经裁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背景

  2004年5月27日,怀来县库区速生苗木栽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苗木公司)计划在官厅水库库滨过滤带建设绿化工程。因土地被群众种植了玉米,苗木公司与群众多次协商退地未果,致使部分绿化工程受阻。

  2005年7月初,苗木公司经理徐崇明购买了100余箱“草甘磷”除草剂,与北京锡华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精功(北京)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飞机灭虫作业合同书。

  锡华公司在苗木公司工人马树林领航指导下,对库滨玉米地喷洒了“草甘磷”农药,致使20470.59亩玉米被毁坏,农民损失达8176450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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